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人事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增進人事服務效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依本要點請調服務地區,應符合左列條件,並應經任
    免權責機關核准:
(一)現任編制內最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各官職等之非主管職務,
      且在本機關任現職滿一年以上者。但原已依本要點請調至他縣市服
      務,再申請調任者,需任現職滿二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各機關現任編制內最高職等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擔任主管職務人
      員,自願調任其他機關最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者
      ,得比照前項定辦理。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以左列情形為限,並應檢具證明文件
    經現職機關查核屬實:
(一)配偶不在同一縣市任職或生活,持有設籍六個月以上之戶籍謄本或
      經服務機關證明者;但配偶或子女重病者,不受上述設籍六個月之
      限制。
(二)父母或配偶之父母逾七十歲或重病,需就近照顧者。
(三)因父母或配偶重大傷殘或死亡,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
(四)單身女性公務人員任職機關與父母設籍地不在同一縣市,生活確有
      不便者。
    前項所稱服務地區,係以直轄市或各縣(市)為單位。因父母或配偶
    因素請調服務地區者,以請調與父母或配偶設籍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為限。
四、請調服務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調任待遇較優之職務;並以
    申請調任服務地區為限,不得指定調任機關。如經申請調任地區之機
    關提供職缺,協調不願調任者,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
    ,並於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調任。
五、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係屬同一主管機關權責者,由請調人
    員循行政系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其主管機關負責協調辦理。
六、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係屬不同主管機關權貴者,由各主管
    機關每年於六月三十日前將請調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函送本局。
    本局審查彙整統一編造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分送各有關主管機
    關協調調任;本局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及用人機關定期協
    商之。
七、各主管機關於接到本局送之請調人員名冊後,依左列方式進行協調:
(一)同額對調服務:兩主管機關有相同數額人員分別布望調任至對方所
      屬機關服務,由該二主管機關自行協調,就雙方可接受之名額及人
      選辦理對調作業。
(二)不同額對調服務:兩主管機關有不同數額人員,分別希望調任對方
      所屬機關服務,由該二主管機關自行協調就雙方可接受之名額及人
      選辦理對調作業。
(三)單向調動服務:一主管機關人員希望調往另一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服
      務,由擬接受之主管機關協洽同意遞用後辦理商調作業。
    各主管機關協調辦理成果,應於每個月底前統計告知本局,並於翌年
    五月三十日前將總成果函知本局。
八、各機關職務出缺,除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人員升補外,應優先就請調
    人員名冊內遴選適當人員調補。各機關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本局
    於無適當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時,得就請調人員名冊具有相當等級
    、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推荐遴用。
    各機關經就請調該地區名冊之適任人員協洽均不願調任後,始得報經
    本局同意自行遴用或僱用職務代理人,並由本局註銷各該列冊人員。
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已訂有規定者,仍依其規定
    辦理。
十、各主管機關辦理請調服務成果,列為各主管機關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
    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