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衛生大會之職掌規定如下:
  一、決定本組織之政策;
  二、推選各會員國其有權指派代表參加執委會者;
  三、任命秘書長;
  四、審核執委會及秘書長之報告與工作;並指示執委會對於各項問題所
      應採取之行動;
  五、設立與本組織工作有必要之各委員會;
  六、監督本組織之財政政策,並審核預算;
  七、指示執行會與秘書長對於衛生大會所認為適當衛生事宜,提請會員
      國及政府與非政府之國際組織之注意。
  八、邀請其職責與本組織職責相關之國際或國內政府或非政府之任何組
      織,指派代表依照衛生大會規定,參加大會或大會所召開之會議與
      委員會會議,各該代表無表決權惟柬邀國內組織參加時,須先得該
      國政府之同意。
  九、研究聯合國大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安全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對
      於有關衛生事宜之建議;并將本組織對於該建議之實施情形,向各
      該機關報告;
  十、依照本組織與聯合國所締結協定內之規定,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報
      告;
  十一、由本組織職員,或由本組織所設立之機關,或經會員國政府同意
      與其官方機關合作,獎勵并指導有關衛生之研究;
  十二、設立其他適當之機關;
  十三、採取其他適宜行動,以求達成本組織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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