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會員國應於衛生大會通過各該協定或公約後十八個月內採取步驟, 對於該協定或公約是否接受。各會員國應將其所採步驟通知秘書長,如 該會員國於所定期限內未能予以接受,則應以書面解釋其理由,如經接 受,則每一會員國同意依據第十四章之規定,向秘書長造具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