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或其代表為執行職務,得與會員國商定考察程序,直接進入各該 會員國之各機關,尤其是衛生機關,以及政府或非政府之全國衛生組織 為忽要之考察,並得與其工作範圍屬於本組織職權下之國際機關,取得 直接聯絡。秘書長應隨時將一切有關各區域之事宜,通知各該管區域行 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