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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
秘書長及其辦事人員執行職務,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或 其他當局之訓示,並應避免或足以妨害其國際官員地位之行動。本組織 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及其辦事人員之專屬國際性,亦不設法影響其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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