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得召開地方會議、全體會議、技術會議,或其他
  特別會議以商討本組織職權範圍內之任何事項;派遣代表出席上述諸國
  際組織會議;如經關係政府之同意,並得遺派代表出席於政府或非政府
  之國內組織之會議。遣派代表辦法,由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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