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委員會由該管區域會員國及副會員之代表組織之。區域內無外交自 主權而又非副會員之領土或各組領土,應有出席區域委員會之權。此項 領土或各組領土出席區域委員會權利義務之性質範圍,應由衛生大會與 負責辦理各該領土外交事務之會員國或其他當局及該區域內會員國協商 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