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合格效期為四年。 長照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三 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連 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一、明定評鑑合格之效期。 二、明定評鑑不合格者,於當年接受評鑑合格之評鑑效期。 三、參考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