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評鑑合格效期為四年。
長照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三
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連
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立法理由〕
一、明定評鑑合格之效期。
二、明定評鑑不合格者,於當年接受評鑑合格之評鑑效期。
三、參考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九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