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 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 評鑑處分。 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 原評鑑處分。
一、明定主辦機關於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得廢止原評鑑處分之條 件。 二、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時,如有提供資料不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撤銷原 評鑑處分。 三、參考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