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
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
評鑑處分。
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
原評鑑處分。
〔立法理由〕
一、明定主辦機關於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得廢止原評鑑處分之條
    件。
二、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時,如有提供資料不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撤銷原
    評鑑處分。
三、參考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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