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
之專家學者及具長照服務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
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評鑑委員遴選、培訓、任期、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得於第七條
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長照評鑑以實地訪查方式為之。
二、考量長照機構評鑑作業之執行及專業性,得聘任專家、學者及具實務
經驗者為評鑑委員,又對於委員之遴選、培訓、任期及解聘等得公告
之。
三、明定長照機構評鑑人員之利益迴避原則及保密義務。
四、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五條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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