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長照機構。
四、受評鑑長照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
十四日內,向主辦機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主辦機關應修正評
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長照機構。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明定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工作之內容。
二、參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護理
機構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大學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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