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長照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主辦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
於第七條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長照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二、為保有評等類別之彈性,明定第二項評鑑結果評等類別,得由主辦機
    關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修正作業程序公告。例如為配合本
    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以及地
    方政府安置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申請社會福利安
    置費用補助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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