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外國政府醫事人員證書認可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依據)
(一)醫事人員檢覆辦法:中華民國國民領有外國政府醫師、牙醫師、藥
      師、護理師、醫事檢驗護士或助產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得應該類科醫事人員檢覆。
(二)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醫師
      、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助產士、藥劑生或
      醫事檢驗生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得應該類
      科醫事人員考試之檢覆。
第二條(申請程序)
(一)領表:
      「外國醫事人員證書認可申請表」(如附件一),請申請人(亦得
      委託親友)逕向本署索取或函索,並向本署辦理。
(二)填表說明:
    1.申請人欄:我國籍者,請填中文姓名;外國籍者,請加填英文姓名
      。
    2.事由欄:請填申請類別,如醫師、牙醫師、藥師......等。
(三)證件驗印:
    1.外國政府或機構發給之醫事人員證書、學歷證件、成績單或實習證
      明,須先經核發證件當地所屬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構
      驗印,並經外交部驗證。
    2.有關外交部駐外各使領館或指定機構之領務轄區,請逕向外交部領
      事事務司洽詢。
    3.證件影印本經驗印得代替正本使用。影印本不清楚時,應提出正本
      。
(四)檢送文件:
    1.經我駐外單位驗印,並經外交部驗證之外國醫事人員證書(執照)
      。
    2.學歷證件:
     (1)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
        港等地區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及各地區醫學系、牙醫學系以
        外學系畢業生:應檢具經我駐外單位驗印,並經外交部驗證之外
        國醫事學校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2)第款九地區以外地區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應檢具教育部
        認定學歷證明文件(按本項證明係參加該部舉辦之學歷甄試而取
        得)。
     (3)大陸來歸者,應檢具教育部核發之「教育部證明書」(按本項證
        明書係參加該部舉辦之「大陸來歸大專畢業生資格檢覆」而取得
        )。
    3.經我駐外單位驗印,並經外交部驗證之外國醫事學校成績單(含實
      習證明)。成績單未含實習成績者,應另行檢具實習證明。成績單
      由學校逕寄本署者,得無須驗印、驗證。
    4.身分證文件:
      我國籍者須繳附有效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外國籍者須繳附外國護照影本;繳附護照影本者,應包括國籍頁、
      姓名頁及有效期間頁。葡萄牙、紐西蘭、印尼、馬來西亞及菲律賓
      華僑,應另行檢具由僑務委員會或我駐外單位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
      。
第三條(審核)
(一)收件後,由本署就左列事項進行審核(必要時,由本署另行函請外
      交部轉請駐外單位查證)。
    1.出證國家與我國在醫事人員執業方面是否互惠?(葡萄牙、紐西蘭
      、印尼及馬來西亞等四國不允許我國國民在其境內執行醫事人員業
      務,菲律賓不允許我國國民參加該國醫事人員考試。基於平等互惠
      原則,我國亦不允許上述五國國民在我國執行醫事人員執業。)
      出證國家之醫事人員教育(含實習)制度、考試制度及執業範圍是
      否與我國相當?(國外(除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
      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地區外)各大醫學系、牙醫系畢業
      生在未取得教育部認定學歷證明文件前,本署均不認可其外國政府
      醫師證書,牙醫師證書。)
(二)審核後,合格者,由本署發給外國醫事人員證書認可證明書(如附
      件二);不合格者,由本署通知補件或行文敘明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