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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醫院緊急醫療業務及協助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納 入醫院評鑑。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 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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