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
  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
  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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