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
  ,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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