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
  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
  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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