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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