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救護直昇機、救護飛機、救護船(艦)及其他救護車以外之救護運輸工
  具,其救護之範圍、應配置之配備、查核、申請與派遣救護之程序、停
  降地點與接駁方式、救護人員之資格與訓練、執勤人數、執勤紀錄之製
  作與保存、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有
  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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