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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