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應依災害規模及
  種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行救護有關工作。
  前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處理涉及軍事機密時,應會商軍事機關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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