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19
人,瀏覽人次:
8233175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應依災害規模及 種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行救護有關工作。 前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處理涉及軍事機密時,應會商軍事機關 處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