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51
人,瀏覽人次:
81425914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急救責任醫院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