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 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 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