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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