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轄區內之緊急醫療救護資源,配合前條第一
  項之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訂定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辦理緊急醫
  療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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