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
  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
      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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