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下列機關(構)或團體得辦理初級、中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各級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二、設有醫療、衛生、消防等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機關(構)或團體。
  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高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先向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許可,應於辦理前三個月檢具計畫書申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實施日期、級別名稱、課程大綱、時數及師資、
  場所、設備、收費方式等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