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完成初級、中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或團體,發給證書。
  完成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報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甄試通過後,應由該專業團體發給證
  書。
  領有國外發給高級救護員證書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免除部
  分或全部訓練課程,並經前項甄試通過後,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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