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級別救護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
  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員為限。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