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機構之保存庫進行檢查,並調閱相關紀錄及文件
  ,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有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必要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向存放來自該國
  外保存庫人體器官之機構要求配合檢查並提供輸入來源之相關文件,其
  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九條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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