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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以移植為目的,從事人體器官(含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之處理 或保存,應依本辦法申請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以下簡稱保存庫)。 生殖細胞之保存依人工生殖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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