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法人、醫療機構、研究機構(以下統稱機構)得申請設置保存庫。
  前項設有保存庫之機構,應置醫學主管與品質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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