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庫保存人體器官應備齊下列文件一併保存:
一、捐贈者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轉之器官,已檢具原採集保存庫許可證明文件。
(二)輸入之器官,已檢具來源單位之捐贈者同意之證明文件。
二、捐贈者合適性證明文件。
三、輸入之器官,經核准輸入之證明文件。
四、前條所定之檢驗及其他必要處理之報告。
五、人體器官保存狀態之說明或紀錄。
前項文件,於人體器官移轉至其他保存庫,應將影本一併移轉。
保存庫之人體器官經銷燬或經使用後已無餘留物或衍生物保存者,前二
項文件,應至少再保存十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