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指定醫院,應設身心障礙服務窗口,並置適當之人員,提供引導、溝通
  、協助就醫等服務。
  指定醫院應至少設置獨立之牙科及發展遲緩診療特別門診。
  指定醫院應考量前項特別門診跨醫療科別會診之必要,訂定便利之會診
  流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