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特別門診之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特殊設施、設備及人事費用之補助。
  二、績優服務機構、人員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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