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
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一、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
二、經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
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其他偏遠地區,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者,得為諮商機構,提供預立
醫療照護諮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就符合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
    ,提供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
二、考量未符合第一項條件,仍有意願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
    ,規定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後,得為諮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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