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
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不得為見證人。
〔立法理由〕
為使意願人順利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明定意願人
若為住院病人,其簽署見證人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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