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意願人無二親等內親屬,或二親等內親屬因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無法
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應由意願人以書面提出無法參與之事由或檢具
相關證明。
〔立法理由〕
為使意願人順利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明定意願
人若無二親等內親屬共同參與諮商,則須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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