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 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 一、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說明永久植物人狀態之判定標準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