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為在相關專科
醫師確診後,協助確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病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及其內容。
〔立法理由〕
明定緩和醫療團隊進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照會確認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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