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
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指醫療機構或醫師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
時之轉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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