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意願人,應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
力,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憑證。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病人,指前項意願人。
〔立法理由〕
明定意願人資格,並說明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病人,亦指意願人。至於
本法其他條文規定病人之處,不需特別註明其與意願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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