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意願人,應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 力,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憑證。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病人,指前項意願人。
明定意願人資格,並說明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病人,亦指意願人。至於 本法其他條文規定病人之處,不需特別註明其與意願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