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二
項不得妨礙醫療選項決定之限制。但病人具完全行為能力時,已預立醫療
決定者,應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保障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有病人在醫療選擇與決定之意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