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
係人同意為之。
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
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
〔立法理由〕
本法第六條之同意應依病人為主,關係人為輔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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