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意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
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
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得隨時以書面為之。醫療機
構及意願人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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