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 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 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得隨時以書面為之。醫療機 構及意願人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