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庫者,其掃描電子檔之效力,與預立醫療決定正本相同。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掃描電子檔與正本具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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