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腦死判定步驟
一、判定前之先決條件:
(一) 病人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
(二) 導致昏迷的原因已經確定。
(三) 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二、排除可逆性之昏迷:
(一) 排除因為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與低體溫所導致之昏迷。
(二) 如罹病之原因不明,即應排除而不列入考慮。
三、在使用人工呼吸器之狀況下,至少觀察十二小時。觀察期間,病人應
呈持續之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且無自發性運動或抽搐。
(一) 罹病原因如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則經十二小時之觀察即
可。
(二) 罹病原因如為腦部受損而又有藥物中毒之可能性時,須等藥物之半
衰期過去之後,再觀察十二小時,若藥物種類不明時,至少須觀察
七十二小時。
四、腦幹功能測試:須完全符合上列一、二、三之條件後,才能進行下列
具有「判定性」之測試。
(一) 第一次測試
(二) 腦幹反射之測試 (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
1 頭-眼反射消失。
2 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3 眼角膜反射消失。
4 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5 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佈區範圍內,不能引起
運動反應。
6 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之反射。
7 能否自行呼吸之測試 (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四項過程) :
(1) 由人工呼吸器供應一00%氧氣十分鐘,再給予九五%氧氣加
五%二氧化碳五分鐘 (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慢人工呼吸器
換氧頻率方式為之) ,使動脈血中 PaCO2 達到 40mmHg 以上
。
(2) 取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一00%氧氣每分鐘供應六
公升。
(3) 觀察十分鐘,以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 (必須符合完全不能自行
呼吸之條件) 。
(4) 確定病人不能自行呼吸後,即應再把人工呼吸器接回個體身上
。
(5) 第二次測試:第二次腦幹功能測試應在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
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為之,並應完全依第一次測試之規定程
序進行。
五、腦死判定:經上述四 (一) 腦幹功能第二次測試,如病人仍完全符合
無腦幹反射與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即可判定病人腦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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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腦死判定醫師之資格條件及參與腦死判定之人員
一、判定腦死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具神經科、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 具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曾
接受腦死判定之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
前款第二目之腦死判定訓練,其訓練課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二、參與腦死判定之人員:
(一) 病人之原診治醫師。
(二) 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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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腦死判定醫院之設備條件
(一) 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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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死亡診斷書之簽發
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步驟紀錄 (格式如表
格一~三) ,並由病人原診治醫師據以簽發死亡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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