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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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完整口腔顎面外
        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醫院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
    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
    年。
    領有外國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專科醫師
    甄審,得免筆試。

四、筆試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二
    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與口腔顎面外科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
    口試由五位至七位口試委員為之;內容範圍與筆試相同。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
    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凡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並於會中發表
    論文,名列第一作者並親自報告者(含口頭論文或壁報論文),持證
    明文件,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分一分。
    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
    者為限。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在訓練醫院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依訓練課程綱要所定之參與病例證明。
  (五)依訓練課程綱要規定之相關病例影印本及影像紀錄。
  (六)經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雜誌接受或發表之論文一篇(含病
        例報告)。
  (七)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八)甄審費。
  (九)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九、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
    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
    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二四0分以上,其中第一款至第
    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需達一六二分以上。
  (一)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年會及秋季之學術研討會,每小
        時二分。
  (二)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舉辦之聯合病例討論會、繼續教
        育課程,每小時一分。
  (三)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正式加入之國際組織(世界、亞
        洲口腔顎面外科學會)之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國家口腔顎面外科
        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分。
  (四)在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中,發表者及其指
        導者每篇各六分。
  (五)在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雜誌刊登論文者,原著論文,每篇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二分,共同作者二分;其他著作,每篇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
  (六)六年中發表有關口腔顎面外科學論文於本署認可國內外醫學雜誌
        ,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二分,共同作者二分
        ;其他著作,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
        於SCI收錄之雜誌發表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
        十八分,共同作者三分;其他著作,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
        九分,共同作者一點五分。
  (七)參加國內外公會、其他學會、學術單位或機構舉辦之學術活動,
        每二小時一分。
  (八)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中華
        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之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之積分得
        加倍計算(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延展者,得向本
      署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
      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
      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者,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四、牙醫師證書經撤銷者,同時撤銷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但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
      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申請及複查
      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
      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
      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五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七、本原則公告頒行前已領有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所發口腔顎面
      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間內者,得於本原則公告頒
      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口試。

十八、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