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來源限於:
  (一)自然流產的胚胎組織、
  (二)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的胚胎組織、
  (三)施行人工生殖後,所剩餘得銷毀的胚胎,但以受精後未逾十四天
        的胚胎為限。

二、不得以捐贈之精卵,透過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

三、以「細胞核轉植術」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因牽涉層面較廣,需再作
    進一步之審慎研議。

四、供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及其來源,應為無償提供,不得有商業營利
    行為,且應經當事人同意,並遵守「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
    事項」。

五、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不得以複製人為研究目的。

六、胚胎幹細胞若使用於人體試驗之研究,應以治療疾病和改善病情為目
    的,但應遵守醫療法規定,由教學醫院提出人體試驗計畫經核准後方
    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