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委託者應先覓妥受託檢驗者,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檢驗
  契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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